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展,提高分布式光伏应用规模,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平阳县注册,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三)屋顶所有者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屋顶所有者将屋顶出租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的全部条件;
3.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三、申报程序及拨付
(一)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后,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出初次申请,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屋顶所有者向县发改局提出初次申请,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发改局根据项目业主和屋顶所有者的初次申请情况,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国网平阳供电公司对《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内容进行核实后,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表》(附件4),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发改局。其中,2018年3月31日前填写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的财政补贴结算表。
(三)县发改局根据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提供的《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表》,填写《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表》(附件 5),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向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国网平阳供电公司收款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租赁屋顶补贴资金由项目业主转付屋顶所有者。国网平阳供电公司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企业和居民个人后,将发放凭证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备案。
四、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财政补贴申请表
2.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财政补贴申请表
3.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
4.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表
5.平阳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表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原标题:浙江平阳: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 补贴标准每度0.0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