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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日期:2017-11-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目前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光伏项目的规模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主要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在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项目”这种说法,这类项目泛指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设的项目,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项目开发规模

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项目是怎么开发的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因此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加了项目开发难度。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则可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三、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谁认定

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光伏复合项目的建设,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四、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国土资规【2017】8号文)

(1)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这是一条底线;

(2)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3)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

(4)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5)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五、项目退出时注意事项(国土资规【2017】8号文)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六、违规责任(国土资规【2017】8号文)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光伏产业成本,且农业生产与发电相得益彰,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对来说,属于一种较好的开发模式。

原标题: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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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作者: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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