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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08-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

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

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2017—2019年,四川电网直供区各大工业用户存量电量均按其2016年实际结算的110千伏、220千伏直接交易电量确定;超过存量电量的,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自2017年10月1日起,现行执行平移法的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为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10月—12月,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电价地区直接交易用户可自行选择恢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三、关于目录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涉及本次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供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取消中小化肥、光彩工程、市政路灯、污水处理等优惠电价。尚未归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供区,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加权平均电价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涉及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应在到户电价水平不变的基础上,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别降低0.18分/千瓦时、0.21分/千瓦时。对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相应降低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要及时向用户清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1明确“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分别降低1.7分/千瓦时、2分/千瓦时。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趸售目录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均降低0.1分/千瓦时。

有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提出当地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衔接的方案,报我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的,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执行;同步执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电网企业(含此前已与直供区同价的供电公司)要按照“即征即返”方式落实到位。现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优惠电价执行范围暂不调整。

对我委已疏导的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资金(涉及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现行有关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

五、关于四川电网内部电量交换结算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内部不同核算单位(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的电量交换属内部调剂关系,其结算标准自行确定,不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

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与四川电网其他核算单位开展电能交易的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确定。

六、关于其他电价政策衔接

自2017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涉及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用电类别,丰枯峰谷电价(销售侧)统一按直供区政策执行;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暂维持现状。

自2017年9月1日起,四川电网供区功率因数调整、高可靠性供电收费、临时接电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工业企业阶梯电价统一按直供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各地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暂维持现状,未出台政策的统一按直供区政策执行。

七、继续推进四川电网“同网同价”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照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表,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要求,加快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电价地区要加紧实施本市(州)内“同网同价”,尽快实现“一张目录销售电价表”市(州)内全覆盖,于2018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报我委批准后实施。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及其他低电价县(区),以及部分电压等级和用电类别价格低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力争用五年时间全面实现四川电网“同网同价”目标的要求,抓紧编制同价方案报我委。

八、切实做好四川电网以外的地方电网电价调整


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电价管理权限,统筹利用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将四川电网趸售目录电价降低1.2分/千瓦时腾出的电价空间,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地方电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等来源,抓紧制定实施当地地方电网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加强与电网企业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指导所属电网企业,主动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各地要及时将电价改革及有关政策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建议反馈我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1日
原标题: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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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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