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千瓦以上部分由各贫困村自筹资金建设;贫困村光伏电站60千瓦部分的收益,主要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60千瓦以上部分的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分红。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稳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霍发〔2016〕9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县光伏电站资产收益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确保全县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
第二章 建设及管理主体
第三条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牵头建设,产权归贫困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贫困村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管理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项目建设所在地但家庙镇、与儿街镇具体承担。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总规模为2830千瓦。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资金以扶贫专项资金为主,投资建设每个贫困村60千瓦光伏电站,60千瓦以上部分由各贫困村自筹资金建设。
第四章 收益结算与分配
第六条县供电公司应根据不同季节的发电情况,予以及时结算光伏电站发电收入。
第七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与县供电公司结算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发电收入,设立光伏扶贫电站电费结算专户。
第八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根据全县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发电总收入,扣除电站用地成本(租赁费)、保险费、运维费用及管理费用等,其余部分按照各贫困村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条贫困村光伏电站60千瓦部分的收益,主要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60千瓦以上部分的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分红。
第十条贫困村光伏电站的收益使用方案,由贫困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村、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分配与资金拨付,每年及时将发电收益资金拨付到各乡镇。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贫困村光伏电站的收益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各乡镇应设置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专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提取任何费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运营维护
第十三条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工作,由电站所在地但家庙镇大河厂村和与儿街镇指封山村具体承担。两村应聘请专人负责电站日常维护和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的保险、运维及管理等费用按照其发电收益的8%进行提取,其中,电站用地成本(租赁费)、运维费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每年进行收益分配时一并拨付至相关乡镇。运维费原则上按照每个电站每年6.4万元的标准拨付,实际支付数额与相关村及管理人员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和光伏电站安全运行情况相挂钩(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确定专人负责监管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状况。相关乡镇应及时报告电站运营、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监察、扶贫、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村光伏电站运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