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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得来屋顶,收不来电费怎么办?
日期:2017-07-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如果你还沉浸在喜忧参半的630中,那你就OUT了!因为,绝大多数人已经归位到“抢屋顶”大战喽!如果,抢到屋顶,收不回电价,你还能开心起来吗?

-1在市场放开后,电费回收纠纷预计将有增无减。在分布式光伏电站方面,继“全国首例分布式光伏屋顶电费纠纷案”(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分布式屋顶电费纠纷屡现。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6日,海德公司(甲方))与亚纶公司(乙方)签订海德(亚纶)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及能源合同,约定:

1.1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光伏系统荷载要求的屋顶,甲方在其上建设的屋顶光伏电站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直接上网的形式接入;

1.2甲方在乙方投资建设屋顶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的电能供乙方使用,甲方按照当时使用国家电网10千伏同时段分时电价与乙方结算;

5.3乙方所用甲方电量(非上网电量)电费按月结算,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对当月电量进行抄表签字确认,甲方在次月第一周内开具相应的峰、平、谷电量增值税发票,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7.1违约责任;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电费,乙方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2015年7月(原告自述),原、被告签订了与上述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海德(亚纶)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及能源管理协议一份,该协议无签订日期。协议签订后该项目于2015年10月正式并网发电,被告正式使用原告电站所发电能。

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对被告所使用的电量每月均进行了抄表,并形成南通海德(亚纶)总电量结算明细表7份,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电费分别为96043.25元、69140.69元、139419.68元、93451.26元、157322.50元、177557.73元、181975.04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与上述电费数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7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用电使用费914910.16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滞纳金60589.47元(截止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共计975499.63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能源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及协议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使用原告的电能,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相应电费,逾期付款还应当按约定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原告所诉滞纳金)。故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电费914910.15元。

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0589.47元。

光头君提示

光头君觉得,这个案件相对简单,主要围绕供用电合同和拖欠电费的纠纷。供能方毫无悬念的拿到胜诉判决,可是能否顺利执行回款,取决于用能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仅是25年合同的履行第一年,剩下的24年怎么办?

随着光伏项目的增多,这样的纠纷出现的概率也会逐渐增加。单从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角度,选择全额上网似乎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从分布式光伏发展来看,这种办法并不完全合理。自发自用,减少企业用电支出,无疑更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精神。

新能源投资企业,一是要尽可能选择优质屋顶,综合分析屋顶资源所属企业的综合实力、经营状况,保障光伏项目的正常运转。二是在洽谈《能源管理合同》或《电能购售合同》时,最好能与资信欠佳的用能方谈妥电费担保措施,以把控和降低风险。三是最重要的,千万不要见了就抢,并不是所有拥有优质屋顶的都是优质客户,客户的良好信用比屋顶更重要!

原标题:抢得来屋顶,收不来电费怎么办?直接看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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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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