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6 团结稳边工程
(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创建活动,建设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连队等,建立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使之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战斗堡垒。(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
(2)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工程。开展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创建活动,命名一批兴边富民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表彰一批兴边富民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以示范带动引领,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深入开展。(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3)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工程。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开展“维护治安、民族和谐、经济合作、服务民生”等特色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公安部)
(4)边境地区平安建设工程。创新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边境安全管控机制,提高军警民联防、联动、联勤、联合处置能力。加强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预警和评估,完善重大情况应对预案。加大边境地区人防、物防、技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边境地区反恐、禁毒、打击非法出入境和走私力度。(公安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民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宗教局)
四、政策措施
针对边境地区的重要战略地位和特殊性,国家优先支持边境地区改革创新和加快发展,出台差别化政策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相关优惠政策对边境地区的倾斜力度。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先支持一部分边境县市。做好与边境农场、林场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边民扶持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边民补助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抵边居住和贴边生产生活。降低边民创业创新门槛,对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边民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边境回迁村的扶持力度。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最大限度地向边境地区尤其是边境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加大对边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奔小康的支持力度。
对于在边境地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边境地区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考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人员。落实国家对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工资、福利、住房等方面待遇政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复转军人就地安置。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民委)
(二)财政政策。
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加大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的项目和资金安排进一步向边境贫困地区倾斜。
加大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研究提高对边境地区铁路、民航、能源、信息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设立兴边富民行动专项,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建设。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等专项扶持资金向边境地区倾斜。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兵团边境团场享受民族贸易县的优惠政策。由地方统筹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民委)
(三)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支持。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边境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合理调剂和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改善民生和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在遵循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边境地区商业性金融分支机构适度调整授信审批权限,鼓励将更多资源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边境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在边境试点地区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政策工具,向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边境地区发展。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支持边境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教育医疗发展。协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支持边境地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积极发挥双边本币结算协定的作用,扩大边境地区跨境贸易投资中人民币的结算和使用。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和引导在边境地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域性创新创业企业。进一步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推广。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土地政策。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边境地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安排,保障兴边富民用地需要。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向边境地区倾斜,边境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增减挂钩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后,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移民搬迁。中央和省级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时,重点向边境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边境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在有条件的边境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五)社会保障政策。
加大对边境地区居民基本社保体系的支持力度,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沿边境行政村困难边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探索向边境地区贫困人口倾斜的具体办法,合理提高报销比例,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加大边境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民委)
(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合理扩大边境地区
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探索在边境地区率先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在边境地区率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受益地区与提供生态产品的边境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完善并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实行补贴和奖励,支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开展边境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边境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对口支援政策。
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有关东部省份和对口援疆援藏省份,加大对内蒙古、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区边境地区的帮扶力度,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方面向边境地区倾斜,鼓励、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边境地区建设。鼓励经济较发达省份、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东北边境地区建设,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开展省内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继续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继续推动中央企业与边境地区开展各类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级联动、县级落实”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责任,密切协调合作,确保如期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充分发挥兴边富民行动协调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兴边富民行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具体负责指导边境各省区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和边境省区进一步加强对接,研究确定各地兴边富民行动的重点方向、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与本部门“十三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相衔接。边境各省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省区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和边境省区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原标题:国办发〔2017〕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