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要求,国家能源局于去年1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从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计量与结算到产业信息监测等全过程的管理细则。
《通知》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并指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通知》首次提出规模管理的概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经统筹协调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市场竞争,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在项目备案方面,《通知》提倡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工作应尽可能简化程序,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效率。此外,《通知》强调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条件,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设施及项目的设计和安装等都应具有合法性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通知》对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服务程序等作了明确要求。电网企业收到并网申请,在20工作日出具并网意见,多点接入的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承担,接入用户侧的项目,用户侧电网改造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分布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在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电网企业需向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项目单位按月结算补贴与余电上网电量电费,保证了分布式项目投资方的资金使用效益。
最后,《通知》在分布式产业监测方面要求电网企业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再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备案信息分类汇总,按季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通知》中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产业信息监测和信息化管理。
在去年10月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强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此次国家能源局出台的分布式光伏新政,标志着我国分布式光伏纲领性政策基本确定,是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道路上的又一重大举措。
(本文作者为:北京木联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专家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