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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31名委员联名“上书”:建议对光伏用地政策“松绑
日期:2017-03-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3月7日,记者获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科技界别第29组31名政协委员全额联名递交了《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建议理顺光伏电站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3454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7742万千瓦,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继续位列全球第一。但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有关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方面的问题,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

“一张图”的烦恼

目前,国土和林业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但由于管理范围划分和各部门对土地的界定标准不同,管理界限存在交叉,给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带来困扰。比如,有些土地国土部门给出的是“未利用地”,但林业部门却认定是“林地”。

另外,从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等角度,土地还被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重点森林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特殊区域。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延长。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规〔2015〕5号文》,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但《建议》认为,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不会破坏土地,也不会形成永久性用地,光伏组件阵列下面的空间仍可以进行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生产。

减负与“松绑”


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上述《建议》认为,如果照此对光伏阵列面积征收,会极大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会严重阻碍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趋势和速度,形成负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应。为此,《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出台有未经调研,不切实际之嫌。

此外,现有土地税费标准较高,各省(区、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年纳税标准从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执行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造成光伏电站投资企业难以把控投资风险,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造成投资效益下滑,严重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在今年两会提案中也建言,理顺光伏项目用地审批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林业、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光伏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能做为建设用地办理;进一步下调光伏建设用地的收费标准,降低光伏发电成本,让清洁能源进入千万户。

《建议》认为,鉴于以上问题,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应予以“松绑”。并提出建议:一是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二是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三是统一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原标题:31名委员联名“上书”:建议对光伏用地政策“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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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作者:吴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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