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 交易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营规则,若交易主体存在以下行为,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 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四)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五) 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六) 被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七) 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被强制退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的,参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云南”网站和交易中心对外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强制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汇总强制退市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
云南”和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强制退市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自退出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提交注册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为一年。
昆明交易〔2016〕20号 附件 2:
市场主体注册资料清单
市场主体注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电企业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5. 电厂及机组技术资料;
6. 入市须知;
7. 信用承诺书;
8. 风险告知书;
9. 其他资料。
二、电力用户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信用承诺书;
5. 风险告知书;
6. 入市须知;
7. 其他资料。
三、售电公司
1. 注册申请表;
2. 信用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资产证明;
5. 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6. 经营场所证明;
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8. 信用承诺书;
9. 风险告知书;
10. 入市须知;
11. 其他资料。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2 月 27 日
抄送: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 2016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全文请下载附件: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原标题: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