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并根据中标价格最终确定工程承包人及工程价款,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太阳山光伏发电厂9.36MWp补容提效改造项目
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普利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637.06万元。其中: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太阳山光伏发电厂9.36MWp工程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34.84万元;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太阳山光伏发电厂9.36MWp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施工安装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79.22万元;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太阳山光伏发电厂9.36MWp工程设计合同》,电站设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
2.红寺堡光伏发电厂10.02MWp补容提效改造项目
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普利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281.69万元。其中: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红寺堡光伏发电厂10.02MWp工程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98.42万元;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红寺堡光伏发电厂10.02MWp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施工安装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56.27万元;发包方与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光伏发电公司补容提效改造项目红寺堡光伏发电厂10.02MWp工程设计合同》,电站设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宁夏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普利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总承包项目下的设计服务。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后续将在50万元额度内与上述两家公司签署协议。
新疆普利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7号三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杨林。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自然人陈程出资350万,自然人杨林出资150万)。经营范围:电力行业(风力发电、新能源发电、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国内劳务派遣,装饰装修设计,园林绿化设计,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力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纸制品,电线电缆,电力器材及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仪器仪表,医疗器械(一类),针纺织品,钢材,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环保设备,服装鞋帽,通讯器材,机电产品,橡胶制品,农畜产品,阀门,石油制品,矿产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用电器,节能产品,劳保用品,消防器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营业收入10,311.05万元(不含税),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1,200万元至1,500万元利润。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借款余额15,00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银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形式总承包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建设工程,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