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措施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政策措施,发挥好能源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对投资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加强能源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对能源建设工作的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加强能源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能源规划对项目建设的指导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能源规划,制定已规划能源项目的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审批、核准(备案)计划,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效依据,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向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能、公共事业用能、重点企业用能以及新城镇发展倾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县区协调推进全市能源项目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能源项目建设。
二、加强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加强能源规划与全省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衔接,争取将天水市重大能源项目纳入全省规划。
加强能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配电网规划等各规划的衔接,及时协调能源重大项目的建设推进,统筹兼顾,妥善解决
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地、发电接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和就近消纳等相关问题。
三、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规定和政策,执行国家有关能耗标准,宣传发动和引导全社会重视节能工作。在全面推进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的同时,健全节能机制。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作为节能目标考核和节能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目标责任制,把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科研投入,对那些涉及面广的节能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重大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能源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资源性开发项目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产业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风电、
光伏发电、地热开发利用等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清洁高效燃煤电项目、火电站、热电站、低热值煤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配电网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
五、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落实全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实施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的自由交易,逐步将水电、风电和光电企业纳入直购电范围。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探索实施有偿调峰,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改革及配套措施。推进发电权、排污权、煤炭消减量指标交易,严格执行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