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实施责任。按照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并为规划有效实施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企业、社会团体、公众等在规划实施中的作用。
加强跟踪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监测评估办法,做好规划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作力度,促进规划任务和目标顺利实现,并视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节 加强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和落实上级在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领域的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支持;将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推广意义大、实用性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先给予土地、信贷等支持和进行补贴;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推进步伐;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研究设立可再生能源应用产业基金。
第三节 大力实施创新发展
深入贯彻国家“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切实抓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重点领域规模化应用;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碳交易、工业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相结合,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互联网相结合,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和利用效率;积极开展生物质供热、分布式
光伏应用、“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先行示范;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探索打包承建、众筹等新型商业投资模式。
第四节 建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标准,及时发布统计信息。启动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平台覆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重点可再生能源生产应用企业和相关服务单位,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数据仓库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源数据动态查询功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数据填报、汇总和统计分析功能、重点可再生能源项目综合管理功能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状况、监测、监管信息发布等功能。
第五节 优化提升配套服务能力
实行政府和企业联动,加强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机构建设,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确定需重点攻克的技术难题,开展与之相关的重大技术难点的攻关,建立以企业和科研机构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项目委托和兼职、短期服务、合作研究、技术入股等柔性引进形式,积极吸纳国内外新能源领域人才。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及本地科研机构的合作,重点培养一批高层次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