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鼓励试点开展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其中,接网电压等级为35 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方式。发电项目应整体备案,可结合用电方负荷增长和建(构)筑物规划等情况分期实施。用电方、发电项目应在同一土地权属、同一用电主体范围内,不得对外转供电。
(二)并网模式。发电项目均需通过用电方变压器接入电网,并网模式可自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需安装防逆流装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按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三)调度运行。发电项目需配合电网企业安装采集、计量装置,确保发电出力、电量全部纳入统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条件,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意见发布后,不少业内人士对文件中提出的“上网电量按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这一条款表示疑虑,担心是否会对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产生影响。
对此,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斌解读,该条目是针对6兆瓦以上、50兆瓦以下的电站,由于存在自用部分且需通过集中式管理,但无法直接参与调峰和分摊,因此提出了这一新的管理思路。大家不必恐慌,这一政策并非针对所有分布式光伏。
关于《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导向,结合我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抓好《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落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
(一)做好政策衔接。对于《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备案目电网企业已出具接网方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原开发建设方案和接网方案执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电网企业要做好接入并网工作。
(二)优化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进行重新备案或修改备案信息:
(三)有序引导发展。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结合
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发布机制,每月公开发布可开放容量信息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提醒相关自然人和企业,避免过度投资和投资浪费等情况。
二、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鼓励试点开展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其中,接网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 50 兆瓦。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方式。发电项目应整体备案,可结合用电方负荷增长和建(构)筑物规划等情况分期实施。用电方、发电项目应在同一土地权属、同一用电主体范围内,不得对外转供电。
(二)并网模式。发电项目均需通过用电方变压器接入电网,并网模式可自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需安装防逆流装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按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三)调度运行。发电项目需配合电网企业安装采集、计量装置,确保发电出力、电量全部纳入统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条件,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三、不断规范市场开发秩序
(一)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优化各项手续办理流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前置条件,坚决杜绝垄断现象。
(二)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对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认可度。
(三)要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打击、严肃处理违规融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各市和电网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国家另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山东分布式现货价结算?无需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