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4月13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联系电话:0768-5812136;
电子邮箱:czcafgj@163.com。
附件:《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
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潮安区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潮府办函〔2022〕43号)、《关于印发<潮安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发改资环〔2023〕16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屋顶光伏项目)。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局是潮安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部门责任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屋顶光伏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监管。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屋顶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屋顶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三)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场)对拟建屋顶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四)区市监局负责依法对屋顶光伏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五)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本区范围内屋顶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
(六)潮安供电局负责屋顶光伏项目并网竣工检验工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需按照供电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竣工检验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并网。
第五条属地责任
各镇(场)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屋顶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管委会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屋顶光伏项目的监管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项目,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企业责任
各安装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安装服务企业对后期的运维、管理、服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业主责任
各项目业主对所安装的屋顶光伏项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应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行为发生,不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不能对周边造成安全威胁。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八条屋顶光伏项目申请备案时,项目业主或合作企业(协议承建方)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s://gd.tzxm.gov.cn/)按规定填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一)自然人申报屋顶光伏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备案表、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申报屋顶光伏项目备案时需提供:备案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已完成备案的项目,如屋顶光伏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投资主管部门,并在潮安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小于20%(含20%)时,可不用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章 设计建设及安装要求
第十条基本要求
(一)屋顶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需征得屋顶权属方同意,并且其他利益相关人无异议。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
(二)分布式光伏建设应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分布 式光伏应优先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要求:
(一)屋顶光伏项目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规范、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建设。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应在施工图上体现组件排布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三)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旅游街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沿线等特定区域建筑物屋顶设置屋顶光伏项目, 如确需设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四)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超过25年,砖木结
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超过25年;
(2)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3)其它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情形。
(五)以下场所严禁建设屋顶光伏项目:
(1)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险的建筑;
(2)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3)未经分类处置处罚完毕的两违建筑;
(4)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建设的其他场所。
(六)屋顶光伏应对其依托的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 验算,应充分考虑防风、防雷、抗震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满足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要求。
(1)光伏项目设计方应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光 伏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检修荷载和抗震能力。光伏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装设,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七)为避免以屋顶光伏组件安装为由在屋顶搭建违法建(构)筑物,以及避免屋顶安装的光伏组件影响建筑外立面风貌,屋顶安装光伏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 直高度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屋顶安装的光伏组件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不应超过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屋顶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于楼梯间屋面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并且四周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2)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 线,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确保不影响建筑外立面风貌;
(3)不得搭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安装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
(二)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的,光伏板应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的,光伏板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安装,不得擅自增加联排数量,外围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面应预留防风检修通道,确保运行安全。
(三)施工前应进行屋顶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复核检查。施工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
(四)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 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五)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六)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严禁借用、租用或伪造相关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持证上岗。
(七)光伏阵列的支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当光伏阵列的支架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座。光伏支架基座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
(八)光伏方阵应设置接地网,并充分利用支架基础金属构件等自然接地体,接地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九)光伏组件安装过程中,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严禁触摸光伏组件串的带电部位,严禁在雨中进行光伏组件的接线工作。当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线路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十)直接以光伏组件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为切实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落实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计量
第十三条潮安供电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并网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潮安供电局应对屋顶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第十五条潮安供电局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能并尽并”。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
第十六条对建设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屋顶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潮安供电局知悉。对未并网项目在未整改完成前暂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属地政府进行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月*日试行,有效期为2年。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或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