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 » 正文
 
各类产业用地长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
日期:2016-11-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为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对于此前社会关注度颇高的光伏产业用地,指引明确,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因光伏产业占地面积大,用地性质的认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此前,社会上对此一度存在争议,今年下半年,国土资源部明确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要求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加强跟踪监测。

指引同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最近一段时期,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要求各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指引明确,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要求,要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做好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www.whereislife.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经济日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