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王德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中孟广宝先生、徐湘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问闻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3中所涉及的华君集团、华君基金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同时华君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吴继伟先生系公司的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关联股东鲍乐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一宏、张乐天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