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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州一光伏项目未通过环评
日期:2024-01-3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月29日,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暂不予批准《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牦牛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件指出,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牦牛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选址与相关上位法定规划符合性、衔接性分析(含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等);“报告书”编制存在外环境关系调查不全,源强核算不充分等问题,现阶段“报告书”提出评价结论暂不足以支撑本工程环境可行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决定暂不予批准乡城县农牧农村局提交的环评许可申请。

原文如下: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牦牛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乡城县农牧农村局:

你单位报送的《乡城县正斗乡光伏+牦牛产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由甘孜州环境影响评估中心在成都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结合专家审查结果、技术评估结论,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核实项目选址与相关上位法定规划符合性、衔接性分析(含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等);“报告书”编制存在外环境关系调查不全,源强核算不充分等问题,现阶段“报告书”提出评价结论暂不足以支撑本工程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你单位本次提交的环评许可申请。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单位再依法依规依程序另行送审报批。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及时组织相关编制单位,对照专家审查意见认真修改,我局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监管,并委托甘孜州乡城生态环境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原标题:四川甘孜州一光伏项目未通过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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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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