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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改委印发《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1-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xin_yjm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行先试,制定出台支持独立储能发展电价政策。

1.明确了独立储能充电电量承担相关电价的要求及范围。“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2.明确了独立储能商业运营前的充电电价、放电电价执行标准。充电电量“暂按电网企业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放电电量“暂按省内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平段价格)结算”。

3.明确了独立储能商业运营后的入市要求。进入现货市场前,独立储能充、放电“原则上分别作为发电和用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进入现货市场后,独立储能电站用电和上网电价“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4.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适用范围方面,“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满功率持续放电市场不低于4小时,2024年1月1日前省级批复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不低于2小时”。容量规模方面,河北南网、冀北电网分别确定,“河北南网300万千瓦,冀北电网270万千瓦”。电价标准方面,明确容量电价上限为100元/千瓦·年;24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100元/千瓦(含税、下同);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并网发电的,容量电价逐月退坡,年度容量电价分别为90元/千瓦、80元/千瓦、70元/千瓦、60元/千瓦;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50元/千瓦。容量认定方面,要求“按月申报次月分日可用充、放电容量及时长,日前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修改”。考核机制方面,无法达到申报容量和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费用分摊方面,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


5.明确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属于临时性支持政策,“获得容量电费的有效期为12个月”。

(政策原文如附)





 

原标题:河北发改委印发《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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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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