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厦门港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
海上安全运输指南
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以下简称“储能集装箱”):安装并固定在经特殊设计的集装箱运输组件中含有锂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或锂金属电池组的移动供电装置。
二、海运技术要求
1.储能集装箱生产企业
1.1 储能集装箱生产企业须制定符合 IMDG 规则要求的高质量生产制造管理方案。
2.储能集装箱
2.1 储能集装箱需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UN38.3 各项测试并持有相关测试报告。
2.2 储能集装箱应采取有效技术阻断电池之间热失控传递扩散,并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
2.3 电池组应具备 IP66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防尘防水)等级,储能集装箱的箱体应具备 IP55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并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
2.4 电池组应按《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进行盐雾性能测试和绝缘性能测试,且均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
2.5 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应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具有防止在运输中发生受力破裂的设计安排。
2.6 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2.7 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的电池组,都应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2.8 储能集装箱初始(起运)电量应在 30%及以下。
2.9 储能集装箱应在箱外四个侧面张贴第 9 类危险货物标牌和联合国编号。
2.10 储能集装箱的箱体应满足集装箱检验规范的要求,具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
2.11 储能集装箱的箱体还应包含固定电池组的刚性材质的支架或柜子,支架或柜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电池的载荷和在运输过程中承受的惯性力而不产生影响安全的变形或损坏。
2.12 储能集装箱的装箱须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持有海运安全符合性检验报告。
2.13 储能集装箱的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识的最大总质量。
2.14 储能集装箱应具备相应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航运公司
3.1 建立并运行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持有相应的符合证明。
3.2 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须含有储能集装箱海运安全管理相关的须知文件。
3.3 加强岸基人员培训,组织指导船员培训,确保船岸人员掌握储能集装箱特点,熟悉货物资料和应急反应措施。
4.承运船舶
4.1 船舶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及载运 9 类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4.2 近一年未被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4.3 应在具有第 9 类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的码头进行储能集装箱装卸作业。
4.4 装船前,船舶应检查储能集装箱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4.5 储能集装箱的积载应远离热源、生活区、机器处所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便于监测与应急响应。
4.6 储能集装箱不应积载于仅设置有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货舱内,可积载于配有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适合扑灭储能集装箱火灾灭火装置的货舱内。
4.7 在甲板上积载的储能集装箱,应处于水灭火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并具备持续降温的能力。
4.8 储能集装箱在舱面应遮蔽积载,且不积载于船舷最外侧或船首货舱甲板;应积载于甲板面第一层,连续堆码不超过两层,且不积载于最顶层。
4.9 储能集装箱的积载数量由船舶根据每航次实际载货情况和积载要求计算确定。5000TEU 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原则上每航次可积载的储能集装箱数量不超过 200 个 TEU;5000TEU 以下的集装箱船舶,原则上每航次可积载的储能集装箱数量不超过 100 个 TEU。
4.10 船员应结合值班规则要求加强对储能集装箱的安全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11 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提前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便携式红外测温装置等设备及器材。
5.码头单位
5.1 码头应在作业前从储能集装箱生产企业接收并掌握储能集装箱货物安全信息资料。
5.2 码头应具备危险货物操作资质的人员。
5.3 码头应配备相关应急物资并放置作业现场。
5.4 码头应提前制定储能集装箱专项操作流程,明确拖车行动路线及装卸操作相关注意事项。
5.5 码头应依据储能集装箱生产企业所提供的货物应急操作指南制定码头储能集装箱作业应急处置流程。
5.6 码头应就储能集装箱安全装卸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组织对参与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未尽事宜,按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新制订或新修订的,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原标题:全国首个!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海上安全运输指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