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光伏产业扶贫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2016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光伏产业扶贫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奖补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奖补1000元;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按贫困户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
三、奖补形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程序
1.奖补申报。项目建成并网后,由贫困户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奖补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贫困户书面申请材料;(2)项目备案或报备、电力部门提供的并网证明、项目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等证明材料;(3)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乡镇初审。各乡(镇)接到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对象、申报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并于每季度10日前上报所在县(市、区)、经开区扶贫办、发改局审查(扶贫办主要负责申报对象审查,发改局主要负责申报内容审查)。
3.核查公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开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局、经信局、扶贫办、供电公司、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认定,并负责将认定结果在当地政府网及相关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汇总上报。由县(市、区)、经开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两次将申报汇总材料书面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需附汇总表,见附件)。超过时限申报视为无奖补项目。
5.奖补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认定情况,将市级奖补资金下拨到各(市、区)、经开区财政局。
五、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可视情进行修订。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同《龙岩市脱贫攻坚战役政策汇编》所定期限。
附件:光伏扶贫项目申报奖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