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海上光伏项目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项目用海,可以每个方阵为宗海单元,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方阵用海范围。
文件要求,稳妥推进“渔光互补”、“盐光互补”、“风光渔互补”等立体分层设权管理,开展综合开发、立体使用,最大程度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
具体到审批方面,同一项目使用的海域,应当依据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整体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分散报批。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项目和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海上光伏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海上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水桩基等用海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政策全文及解读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发展海上光伏前景广阔,意义重大。
为推进海上光伏产业有序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其他省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推进海上光伏产业有序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规范我省海上光伏项目用海。
三、主要内容
一是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界定。海上光伏主要分为桩基式和漂浮式两种,目前主流是桩基固定安装光伏板形式。《通知》规定,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其他如水下电缆、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按照《海籍调查规范》确定用海方式和范围。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参照办理。
二是引导海上光伏项目合理布局。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同一海上光伏项目,应集中紧凑布局,统筹设置和预留光伏电缆登陆通道及集中登陆点,减少占用海域。
三是用海审批要求。同一项目使用的海域,应当依据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整体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分散报批。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海域有偿使用。海上光伏项目按照现行征收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实施立体分层确权的光伏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按“一物一权、一证一缴”分别计征。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及未批先建。海上光伏使用期满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光伏项目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用海管理要求及生态用海责任。
四、适用范围
省管辖海域内海上光伏项目。
五、操作方法
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手续时,遵照本《通知》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海上光伏:在海洋上利用光伏技术建立的发电站。
七、注意事项
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同一海上光伏项目,应集中紧凑布局,统筹设置和预留光伏电缆登陆通道及集中登陆点,减少占用海域。
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使用的,海上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拆除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构筑物和有关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八、惠民利民举措
无。
九、新旧政策差异
过去没有类似政策,不存在新旧政策差异。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
原标题:附解读 | 河北光伏用海新规:同一项目禁止分散报批、审批就高不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