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就渔光互补模式提出指导性建议。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已于12月7日完成意见反馈,反馈建议中大多聚焦于论证光伏对渔业生产的影响标准、绩效评估、用地选址、安装比例、验收标准等方面。
可以明确的是,这一版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各地意见反馈以及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订,初稿意见稿仅作为行业参考。
根据该版征求意见稿,在养殖池塘、近海和滩涂等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渔民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部分地区的“渔光”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光轻渔”甚至“有光无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保护。
文件明确,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前提下,鼓励在工厂化养殖厂房屋顶布设光伏设施,鼓励在深远海养殖平台和养殖工船上布设光伏设施。在养殖池塘布设光伏设施的,光伏设施应布设在塘基、池埂、绿地和尾水处理池等不影响生产区域,不应占用养殖水面,光伏板覆盖率不超过40%(覆盖率=光伏板垂直投影总面积/养殖场区 总面积*100%)。“渔光”项目单位应组织做好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配备必要专业技术人员,抓好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保护。
在选址方面,文件明确,“渔光”项目应优先选址在可兼容渔业功能的电力工业用地、用海区域。限制选址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和其他渔业水域。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选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的,应予以保护的商品鱼生产基 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避免对养殖生产造成不良影响。近海滩涂、网箱、底播和筏式养殖等无法与光伏实现排他性用海的区域禁止开展光伏发电项目。
在前期评估论证阶段,文件要求“渔光”项目选址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的,在项目备案前,应严格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并征得同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意。“渔光”项目方案应坚持“以养为主”,优先保障水产养殖功能,应确保光伏板、柱等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产生 有毒有害物质,不对养殖水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不影响日常投饲、培藻、起网和清塘等生产操作,单位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同方式、同品种的正常平均水平。“渔光” 项目选址在养殖池塘的,需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制定的池塘标准化改造要求(含尾水处理系统),开展池塘改造并验收 合格后,方可开展光伏建设。
此外,文件还提到,地方能源部门要加强对 “渔光”项目中光伏电站建设、运行等的监测监管,地方农业农 (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光”项目中水产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保护等渔业活动的指导,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各地在指导和监测中, 一旦出现养殖水面荒芜、产量下降、资源破坏等问题,应暂停项目实施,指导电力企业和项目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 方可恢复运行。鼓励和组织渔业、能源相关科研机构,对“渔光” 项目开展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研究,摸清其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养殖水生动植物生产等方面的影响,评估主要“渔光”项日模式利弊,提出改进和优化路径,加快健全“渔光”项目建设、运行和评估等标准体系,推广示范先进生产模式。
文件提到,针对存量渔光项目开展情况摸底,落实支持政策。在2024年底之前,省级农业农村(渔业)、能源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已运行的“渔光” 项目,即与渔业融合的1兆瓦以上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一次联合摸底排查,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能源局。
现有“渔光”项目确实存在“重光轻渔”问题的,特别是造成养殖水面荒芜和破坏资源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通知印发前建设的“渔光”项目,存在问题且短期内难以恢复的,依实际研究方案妥善处置、优化整改,不搞“一刀切、大拆除”,防止造成对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再次破坏。各地要落实对“渔光”项目的政策引导,对符合要求的融合发展项目,可利用农业农村(渔业)和能源的相关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金融信贷等方 式予以扶持,同时,探索建立将部分发电收益反哺养殖基础设施提升和渔业资源保护机制,推进“渔光”融合发展、互促互进。
事实上,随着各地光伏可用土地资源的逐步缩小,与农业、渔业结合的光伏复合项目正成为中东部省份的探索空间,但从去年水利部发文(水利部: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水面光伏影响巨大!)以来,渔光互补模式的光伏应用场景已经逐步收缩,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部分项目甚至某沿海省份光伏领跑者项目亦面临拆除等风险。
原标题:农业部整顿“重光轻渔”、“有光无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