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6项准入条件,以及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的8项条件。对于售电公司最核心的为第二条的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对于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企业最核心的为第一条和第二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10月10日,全国各省市已注册成立的售电公司至少已达1459家,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50亿元区间内的不足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2亿元这个区间的约占89%;500万以下占9%左右;其余范围内合计不超过1%。可以看出注册售电公司的门槛并不高,但已经开展售电业务的并不多。
售电公司好注册,但赚钱未必容易,一方面需要与国家电网、大的国有电力公司竞争;另一方面售电公司成立后业务和利润将是核心,能否争取到一定数量的客户?能否比从电网卖电更为便宜?能提供哪些增值服务?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落地,注册的售电公司也将逐步开展业务,能否取得成功关键点将是未来2-3年。市场可能呈现激烈的竞争,企业将优胜劣汰,或是呈现市场割据,企业各自做自己的区域市场。
除了准入条件,办法还明确了准入程序(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退出方式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所以,成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目前各项流程已经比较
2配电网业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运营,以及配电网运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等。
业内普遍认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大于预期,分析看,配电网增量业务一方面落实中央9号文提出的“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给社会资本提供新的投资增长点,提振经济,同时也契合现在大力推动的PPP模式,为地方推动PPP模式提供新的、好的载体;
配电网业务技术门槛较高,资金需求较大,基本只适宜于大型的专业公司,目前拥有配电业务的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如一些大型企业、开发区等。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此外,《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也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区分了电网企业和配售电企业的相关权利,比如对电网企业,办法明确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对于配电网运营企业,办法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附表:电力体制改革主要文件汇总(截止2016年10月12日)
附表:各省(区、市)电力改方案获批文件统计(截止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