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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信披不真实 金森新能源被出具警示函
日期:2023-12-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xin_yjm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2月4日,湖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金森新能源”)因在梦洁股份(002397.SZ)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湖南证监局决定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具体来看,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披露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公司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公司32.78689%股权。此外,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

综上,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金森新能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公司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梦洁股份11月30日公告,金森新能源累计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公告显示,金森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根据签署的《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李建伟、李菁将其持有的合计7262.59万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金森新能源行使,金森新能源实际控制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约1.5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3%,金森新能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

另据梦洁股份此前披露,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金森新能源,以及签署金森新能源部分股份《代持股协议书》的受托方李国富和委托方刘必安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森新能源、李国富以及刘必安立案。 

原标题: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信披不真实 金森新能源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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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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