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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梧桐遮光 光伏企业拒付万元佣金后续:企业已经支付佣金
日期:2023-11-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inxinr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前不久,浙江涟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与青岛胶州市农户任先生签订了安装光伏发电合同,并承诺安装后会支付“限时活动奖金”1万元。但事后推销该业务的工作人员却拒绝支付款项,理由为农户隔壁的一棵梧桐树遮光,影响发电。11月21日,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当晚涟泰公司负责人便将款项支付给了任先生。

今年8月,浙江涟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来到胶州市胶西街道宋戈庄村任先生家中,洽谈光伏发电设备的安装事宜,并表示公司推出优惠活动,安装设备可返万元现金。因为收入尚可,任先生同意并签署了合同。可是,设备安装之后任先生却迟迟没有拿到业务员承诺的万元佣金。业务员称,由于任先生邻居家的一棵梧桐树遮挡了阳光影响发电,所以不能支付这笔费用。任先生随后与邻居商议,并且砍掉了梧桐树的树头,并表示只要公司承诺“砍了树就给钱”,他便协调邻居将树砍掉,但涟泰公司的业务人员迟迟不做保证。

11月20日,记者来到任先生家中,看到其屋顶上的光伏发电设备已经安装完成,其西侧邻居家中确有一棵梧桐树,但树冠已经被砍掉。“他们说树挡光我觉得就是托辞,我都和邻居协商好了,只要他们给钱就砍树,再说在签合同之前他们也没提出来树的问题,我觉得他们就是想赖账。”任先生说。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涟泰公司的业务员,在记者表明身份后,该业务员挂断了电话。记者又联系了涟泰公司在胶州的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业务员的承诺是个人行为,且“从法律层面上讲,业务员和公司没有关系”,他可以联系协调,但不能保证1万元一定能支付给任先生。

针对这一问题,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贾宝金认为:浙江涟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业务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微信聊天记录承诺的奖励属于合同的补充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11月21日,记者发布了上述新闻,11月22日早晨,记者收到了当事人任先生的反馈,称21日晚浙江涟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已经将1万元佣金支付给了任先生。

原标题:嫌梧桐遮光 光伏企业拒付万元佣金后续:企业已经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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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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