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思路为,以“大规模集中共享储能”为主要发展模式,同时积极鼓励用户侧储能发展,支持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等用户因地制宜配置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力争到“十四五”末,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万千瓦以上,综合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实施方案》中还提到支持措施:
1.给予集中式储能电站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并纳入电网统一调度。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
2.运营初期,示范项目充电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市场定价,放电参照我省燃煤基准价执行,由电网统一收购,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提高集中式储能电站调度频次,前50万千瓦项目每年调用完成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00次。
4.支持集中式储能电站按照东北能源监管局辅助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具体遵照《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执行。待省内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逐步推动储能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5.储能设备租赁费或购买服务价格实行参考价机制,用于回收示范项目投资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首批示范项目综合单位容量租赁费参考价240~270元/千瓦时·年。实际租赁费用根据项目决算审计金额,由租赁双方通过租赁协议约定。
6.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7.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获取运营收益,运营单位计取少量运营管理费用后,按新能源企业租赁储能示范项目容量份额,等比例返还新能源企业或抵扣下一年度容量租赁费用。
8.后续集中式储能项目参照第一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政策执行。
9.鼓励用户侧储能项目利用双向互动智能充放电技术参与电力市场调节,通过低存高放实现分时电价管理,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同时响应电网调节需求。
原文如下:
原标题:独立主体,适当补贴,调度频次不少于300,吉林公布《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