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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南方五省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
日期:2023-11-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huamengq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加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投资力度,增强我国电力系统安全韧性;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多能互补保障电力供应充裕;

●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电力资源配置平台,提升余缺互济能力。

7月11日,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清洁低碳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装机容量呈爆发式增长。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上半年南方五省区分布式光伏新增311万千瓦,同比增长127.4%,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但与华东等领先地区相比总体进度较为滞后。本文立足五省区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剖析存在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现状: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快速增长

截至今年6月底,南方五省区分布式光伏并网装机容量1361万千瓦,同比增长75.8%,占五省区光伏装机总量的25.3%,占全国分布式光伏装机总量6.9%。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拉动五省区分布式光伏增长的主要因素,2023年上半年新增的311万千瓦分布式光伏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占比85.1%,户用分布式光伏占比14.9%。

分布式光伏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凸显。广东分布式光伏发展领跑五省区,截至今年6月底并网装机容量1063万千瓦,同比增长70.6%,占五省区分布式光伏装机总量的78.1%,装机容量位居全国第七;上半年新增的分布式光伏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占比高达84.5%。广东省政府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中央财政补贴取消后,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等工业聚集区相继出台地方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通过节省电费、获取补贴和售电收益,可快速收回成本,因而备受青睐。广西、云南、贵州受工商业电价相对较低、优质屋顶资源有限等因素影响,分布式光伏发展相对缓慢。

分布式光伏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南方五省区中,云南大部、海南部分地区为太阳能Ⅱ类资源区,其他区域均为Ⅲ类资源区,资源禀赋优于华东地区。华东地区光伏产业基础良好,分布式光伏市场起步较早,加之工商业屋顶资源丰富,开发积极性较高。截至今年6月底,华东地区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国分布式光伏装机总量55.3%,而南方五省区分布式光伏占比仅为6.9%,开发潜力释放不足。南方五省区“十四五”及中长期电力需求有巨大增长空间,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等各类电源开发力度,提高电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撑南方五省区能源转型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

挑战:源网荷发展协同性有待提升

南方五省区分布式光伏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但较华东等领先地区进度明显滞后,尤其是户用分布式光伏,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中,南方五省区仅占2.3%。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主体总体积极性不足。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小、布局分散、不便于统一建设和运维,利益相关方多、沟通协调难度大,因此实行平价上网后,在同样光照资源条件下投资主体更倾向于开发集中式光伏项目。用户自主投资模式下,由于初始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长、用户本身不具备光伏运维能力等原因,自主投资意愿不高且普遍持观望态度。

营商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国家能源局要求按照“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原则有序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开发建设。实际工作中各地行政监管力度不一,部分地方存在投资主体申报的屋顶资源规模远超实际、抬高项目投资准入门槛、制造行政审批障碍、附加非建设成本等现象,屋顶资源未有效统筹。此外,由于分布式光伏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小、建设门槛低,各类投资主体混杂且缺乏有效市场约束,部分地区投资主体为竞争屋顶资源开展“价格战”,诱导屋顶权属方毁约,导致项目推进受阻。

源网荷发展协同性有待提升。城乡负荷中心区等电网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由于缺乏屋顶资源、开发成本较高等因素,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远低于电网承载能力。而在光伏资源富集的偏远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潜力较大但本地消纳能力有限。此外,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可能导致电网资产利用效率下降、系统调节压力增加等问题,需研究建立分布式光伏配套电网投资容量电价回收机制、辅助服务和备用调节市场化机制等。

建议:保障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组织制定分布式光伏一站式整套设计、建设、运维策略,降低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全链条门槛。深入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工商业和居民等市场主体投资参与积极性。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和督导。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防止不良企业和行为扰乱市场。

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就地消纳。建议在新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原则,积极探索“光伏+”综合应用新业态,推动“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模式发展。同时,加快研究出台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安全运行规范、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系统备用成本分摊机制、市场化交易偏差考核机制等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和就地高效利用。

加强政企协同,引导合理发展。建议坚持就地消纳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分布式电源业主等相关方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有序建设。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的配套机制,保障能源电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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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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