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
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独立储能在合同时段以外对电网送电电量、合同时段超发电量以及交易结算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天津地区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结算,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照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原标题:天津:独立储能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