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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纠纷频发!
日期:2023-11-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目前,电力交易市场化进程提速,集中在售电公司与电厂、用户及交易机构之间的纠纷频发。10月13日,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就专门联合印发《矿产资源和电力市场化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将对干预电力市场准入、交易组织行为以及电力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在这些纠纷中有售电公司起诉电力交易中心,认为电力交易中心未按照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合同出具交易结算依据,而是临时调高了购电价格,导致售电公司当月收益为零。

也有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因国家政策变化,后续调整价格,引起合同变更。有的发电企业要高额赔偿,有的可以免责等。作为用电第一大省的广东,售电市场活跃,近来的两起售电纠纷引发关注。

第一起是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运热电公司”)与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电能公司”)关于2022年度长协电量的售电合同纠纷案,2023年9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恒运热电公司被判向深电能公司支付违约金84220285.69元。

该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9月14日,恒运热电公司与深电能公司签订了《购售电合同》,约定恒运热电公司将向深电能公司供应长协电量,交易周期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了具体电价和长协电量)结算方式及电费支付方式按照后续与输配电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1年10月11日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此后,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抓紧做好广东电力市场年度未执行合同换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应立即开展合同换签改签补签工作。不得签订没有价格传导机制的固定价格合同,多签分成合同,鼓励签订与燃料价格联动合同,切实防范化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恒运热电公司多次与深电能公司协商修订合同,提出按0.503元/千瓦时向深电能公司售电,但深电能公司不肯接受。2022年3月15日深电能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2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恒运热电公司一审被判向深电能公司支付违约金84,220,285.69元。2023年9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起是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菱亚能源公司”)与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简称“平海发电厂”)关于2022年度4亿千瓦时长协电量的售电合同纠纷案,于2023年9月20日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了菱亚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25日,菱亚能源公司与平海发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浮动定价模式)》,约定合同有效期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电价为价差模式下的浮动定价;长协电量数量为4亿千瓦时。该合同签订后,因202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陆续发布相关文件,使得电力交易规则及申报办法发生了重大调整,市场主体须遵照执行,并要求对未履行的合同进行换签、改签或补签。惠州一审法院认定,这是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政策、交易规则发生变更,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致使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浮动定价模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被告解除其与原告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浮动定价模式)》,于法有据,亦符合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平海发电厂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菱亚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惠州二审法院认定:平海发电厂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有失诚信,但本案纠纷的发生主要系双方当事人未能进行有效磋商且未及时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所致,不能苛责于任一方;又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案本质上更接近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菱亚能源公司主张其因案涉合同不能履行而另行以499.5厘/千瓦时的价格向案外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热电分公司购买4亿千瓦时的电量,造成其损失超过2700万元,但菱亚能源公司在购电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其零售价格也相应提高,并不存在因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部分法律适用欠妥,但处理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运热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售电合同纠纷,感觉很委屈,2021年10月国家完善煤电市场化改革、政府部门相继发布文件构成电价重大变化,公司将进一步申诉。”

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引发业内人士关注。电力法律观察微信号认为:因情势变化,新规布后,各地纷纷要求“换签合同”,实质是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变更,将“不可上浮”,调整成了“可以上浮20%”,当时,多数省区均采用了这种方式。鲜有人提出异议。

电力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特性以及公共产品特性,售电合同争议是法治进步的体现,现阶段,售电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纠纷的发生属于正常现象。未来要更完善地规范和监管市场,还需进一步推动改革,实现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与司法机关认可一致,为市场主体营造更成熟的市场环境及更完善的避险体系。

原标题:售电纠纷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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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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