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发布通告,将对能源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公开举报方式,加强问题线索收集。
通告称,自2023年10月起到2024年2月结束,将对能源领域“黄牛”和“黑中介”问题从催生、勾结、默许、放纵等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集中整治。相关定义如下:
(一)催生“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有关部门(单位)违规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明确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
2.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审批权或自由裁量权、政策解释权等,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中介”代办问题。
3.政务服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群众采取推、拖、绕等方式,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中介”代办问题。
4.其他因政务行为不合理不合法而催生“黄牛”“黑中介”的情形。
(二)勾结“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5.工作人员与“黄牛”“黑中介”相互勾结,进行有偿代办、插队办理、预留名额等“开后门”行为及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法行为。
6.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暗示、推荐、指定等方式强制办事企业或群众找“黄牛”“黑中介”代办等行为。
7.工作人员帮助社会中介机构、中间人有偿代理、强制购买服务或产品等行为。
8.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或持股分红,变相充当“黄牛”“中介”的行为。
9.其他通过勾结或充当“中间人”,利用政府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默许“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0.政务服务机构对“黄牛”公然在其场所内向办事企业及群众招揽业务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解决等。
11.群众反映“黄牛”“黑中介”问题,有关部门不受理、不处理等行为。
12.相关职能部门对“黄牛”“黑中介”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等情形。
(四)放纵“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3.相关职能部门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黄牛”“黑中介”问题而不针对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等情形。
14.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黄牛”“黑中介”问题严重而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追责问责不到位等情形。
15.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与“黄牛”“黑中介”勾结问题线索不移交或不查处等情形。
通告要求,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项等),实名举报应附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反馈;举报人不得虚构线索和夸大事实,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原标题:山西将集中整治能源领域“黄牛”“黑中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