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之后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以前,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土地耕作方案,占用耕地未种植的,其项目不得并入国家电网。
已安装光伏组件但两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未按规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原文如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耕地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3〕7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耕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之后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配套设施用地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要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或占补平衡。
二、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以前,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动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纳入省能源局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建设方案为准),光伏方阵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严格按鄂能源新能〔202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建设;2020年12月30日之后动工的光伏发电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一律按鄂能源新能〔202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整改。
三、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土地耕作方案,占用耕地未种植的,其项目不得并入国家电网。已批未建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开工建设前应制订科学的土地耕作方案,明确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利用模式,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已建成项目,用地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种植适宜的农作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建设非必要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督察、审计、巡视等已发现的光伏发电项目违规占用耕地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督促整改,严肃查处。
四、已安装光伏组件但两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未按规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1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1日
原标题:湖北光伏用地新规:两年内未并网光伏方阵,责令及时拆除,恢复土地耕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