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对项目开发明确要求或变相要求必须配套产业或者引入产业;
(二)虽未明文规定,但口头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者引入产业,或对于没有允诺配套产业或配套产业落实不及时的项目和投资主体给予阻碍或明显歧视政策;
(三)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强制要求项目投资主体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引入外资、获取或限制项目的碳排放权等附加收益。
专项整治期限为202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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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8 | [复制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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