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总结了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草局等部级及下属省级管理机构最新的用地政策,光伏+认定标准,用地费用标准。
一、光伏项目用地管理标准
1、自然资源部:涉农业、林业、草地管理政策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施分类管理!
1、光伏方阵用地。
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农业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涉及林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涉及草地:除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2、配套设施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历史遗留光伏项目处理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文件提出:
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2、水利部:涉及水利管理政策
2022年5月2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对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3、内蒙古:禁止在河湖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
提出: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违反上述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河南:禁止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条例指出: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如果违反条例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光伏项目用地建设标准
1、自然资源部:公示光伏用地控制指标行标
2022年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行业标准报批稿。文件规定总体用地、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及场内道路用地指标。用地控制指标中控制因素分为4个,分别为:地势条件、安装类型、场址经纬度、组件转换效率。
2、河北:出台光伏方阵间距标准!
5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征求《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意见的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尤其是光伏复合(渔光、林光、草光) 项目建设标准(高度和行列间距等),提出意见建议!
合理设置光伏方阵间距。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板南北向问距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坡度、坡向等因素,结合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原则上要求光伏支架最低点高于地面3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7米,确保光照能遭盖到地表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产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采取“草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保障草原生产经营、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大型机械作业需要,确保不实际压占草原,不破坏原有植被,不改变地表形态。
3、江苏:出台复合光伏用地标准!
5月1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1)农光互补模式:占用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阵列前后排柱间距不少于8米。露地种植“农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下边缘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小于2.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种植作物正常生长光照要求,或采用补光方式满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
2)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
3)渔光互补模式:光谷阵列安装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外塘渔业养殖“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应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的下边缘距离池塘常年水位高度不小于2米。光伏阵列占用生产通道时,组件最低点距离生产通道地面不低于2.5米。
4、浙江:出台海上光伏项目详细控制要求!
2022年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
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控制值为距离人工岸线不小于100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200米;若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控制要求。
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不超过65%。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
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1%。
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4米。
意见还提出:同一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三、光伏项目用地费用标准
1、山东:明确海上光伏项目海域面积计算、征费方式
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
1)海域征地面积的确定: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2)光伏+渔业等复合使用海域的计费方式: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2、宁夏中卫: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用标准
2月24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了不同时间建设的光伏项目土地租金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上述标准用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
原标题:最新:光伏用地政策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