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
1、农光、牧光互补全部按地面电站政策执行
地面光伏电站(含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 光伏电站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 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
2、不得垄断屋顶资源、不得增加备案前置条件
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自然人户用要提供承诺函等资料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包 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2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
4、电网公司要公开可接入容量
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 电网企业可不受理并网申请。
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原文如下:
原标题:湖北:加强分布式光伏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