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通辽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规划计划优选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二章 配置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坚持市场化配置、遵循依法合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第五条 坚持择优确定投资主体原则,采用优选方式进行资源配置,评优标准实行百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加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参加评优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应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评优程序
第八条 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进行评优工作,评优专家组由5人组成,邀请能源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程监督,确保评优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九条参加评优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交《竞标报告》,并对参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评审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并附专家评优构成依据,向全社会公开。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本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章 评优内容
第十一条 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六部分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我市区域内已建成但未达到规模效益的企业(项目);综合考虑电站建设成本,利用原有接入系统、降低投资成本、减少土地占用的项目;新能源建设规模、技术、资金、管理、业绩突出的企业。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取得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实施方案批复后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