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截至2022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2.13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4.1%,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7.3%;其中,光伏发电量4273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4.8%;风电发电量762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8.6%。
2022年各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显示,贵州、宁夏、内蒙、甘肃等24省市达到激励值,但云南、新疆两省未达到最低考核标准。新疆整体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8%,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完成为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际完成为9.8%;云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完成情况较国家下达的最低权重低2.9个百分点。
在全国重点地区光伏年可利用小时数情况方面,新疆、甘肃一类地区、青海一类地区以及陕西二类地区实际利用小时数较往年有所下降;内蒙、青海二类地区、黑龙江、辽宁等省份则有明显增加。
此外,黑龙江二类地区实际利用小时数最高达到了1644小时,其次为内蒙古地区的1600+小时,甘肃二类地区则为最低仅1364小时,其余绝大部分地区则保持在1400~1600小时以内。
在消纳方面,2022年,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3%,同比提升0.3个百分点。青海光伏消纳水平显著提升,光伏利用率同比提升4.9个百分点。
特高压方面,20条直流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563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3166亿千瓦时,同比提高10.3%,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部直流特高压线路总输送电量的56.2%。
浙江、四川、宁夏、甘肃、青海五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区浙江,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以及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均同步上升。
具体情况见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2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各地区2022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