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开展的能源相关工作,包括:
(一)新能源(光伏、风电、氢能等)推广应用;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表彰奖励等;
(三)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充电桩、加氢站、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等)建设运营;
(四)能源行业安全管理;
(五)能源领域改革创新;
(六)能源领域服务业培育(能源信息服务、宣传培训、综合能源服务、数字管理创新、人才智库建设等);
(七)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鼓励的其他新能源领域。
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根据具体支持事项和项目特性,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项目,按项目法、竞争性评审等分配方式,采用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一)对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或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新能源推广应用、新型能源基础设施的运营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性,对可计量的用(发)电、用气等设施设备按年度实际发生的量度给予支持;
(三)对重点节能工程项目,按年度实现节能量给予支持;
(四)对新能源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按推广成效、应用范围等确定补助金额,给予分批次补助;
(五)对于能源领域服务,根据服务特性、数量、效果等确定补助金额,采用年度一次性补助。
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波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甬能运办〔2023〕] 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新能源与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原节能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专项资金、氢能专项资金、家庭屋顶光伏专项资金等在内的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财政下达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能源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能源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辖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开展的能源相关工作,包括:
(一)新能源(光伏、风电、氢能等)推广应用;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表彰奖励等;
(三)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充电桩、加氢站、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等)建设运营;
(四)能源行业安全管理;
(五)能源领域改革创新;
(六)能源领域服务业培育(能源信息服务、宣传培训、综合能源服务、数字管理创新、人才智库建设等);
(七)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鼓励的其他新能源领域。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根据具体支持事项和项目特性,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项目,按项目法、竞争性评审等分配方式,采用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一)对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或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新能源推广应用、新型能源基础设施的运营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性,对可计量的用(发)电、用气等设施设备按年度实际发生的量度给予支持;
(三)对重点节能工程项目,按年度实现节能量给予支持;
(四)对新能源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按推广成效、应用范围等确定补助金额,给予分批次补助;
(五)对于能源领域服务,根据服务特性、数量、效果等确定补助金额,采用年度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扶持标准
市能源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明确扶持标准。对浙江省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方向,我市因计划单列等体制因素无法享受的,择优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九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能源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能源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区(县、市)能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材料并上报至市能源局。
(四)市能源局对区县(市)能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市能源局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六)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自然人屋顶光伏项目补贴等特殊项目,其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细则等要求执行。
第三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绩效评价
(一)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市能源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市)能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能源局。
(三)市能源局根据本级及区(县、市)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市)能源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并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国家、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其他专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标题:储能或将获一次性补助 宁波印发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