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项目建设,《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调相关地州要推动2023年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项目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按照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开工建设,并确保配套负荷、储能等均按承诺时间节点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在建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是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能源工作重点,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细化项目建设进度目标,确保项目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建成投产,承诺2024年建成项目需完成50%以上投资。
三、对2023年8月31日前投资完成率低于10%的项目,或已投放基金使用率不超过50%的项目,“十四五”期间暂缓受理该企业及其隶属集团新增市场化项目申报,对企业相关惩戒情况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公示,暂缓相关地、州、市新增新能源项目布局建设。
四、对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如2023年8月31日前投资完成率仍不足10%,将动态清理退出新能源项目清单,由自治区清理退出项目,相关企业及其隶属集团的相关企业“十四五”期间不再考虑新增新能源项目。若企业主动申请退出清单,后续相关责任不予追究。此外,对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由相关地(州、市)主动清理移出新能源项目清单的规模,由各地(州、市)优先等规模申请新布局项目替代,并将替代项目报我委申请纳入清单。
相关地州及企业集团要重点加快推进已布局项目建设,暂不新增布局项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投资完成率高的地、州、市和项目业主,结合新能源消纳空间、接入点等建设条件,优先支持其新增申报市场化项目布局建设。
原文如下:
原标题:配套储能需按承诺时间节点开工,新疆发文督促市加快场化并网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