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独立新型储能已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电量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代购电市场均价结算;当月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未形成代购电市场均价的,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省内中长期市场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水电、火电、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按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征求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为确保国家政策有效落地,持续加强云南省新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云南实际,我办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10月9日前反馈至我办指定邮箱wangrl@nea.gov.cn。感谢支持!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原标题:云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电费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