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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独立储能调试运行期需承担1.5倍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直至满足商业运营条件
日期:2023-09-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湖南能监办公开征求《关于湖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有关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量清算:

独立新型储能已直接参与湖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仅以电量匹配的方式参与市场交易视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下同),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湖南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同类型机组当月市场化交易平均价和最近一次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的较小值结算(最近一次往前的追溯期不超过六个月)。

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独立新型储能六个月内未直接参与湖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同类型机组当月平均结算电价结算。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同类型商业运营机组上网电量相同规则参与中长期市场清算。同类型机组指燃煤火电、煤研石发电、燃气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等电源类型。

湖南的办法中明确,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同类型商业运营机组现有的分摊标准乘以1.5的系数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且将调试运行期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电量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结算:

1.第一阶段:机组首次并网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完成首批机组并网时间点)当日(记为D1日),按第一条规定结算电量,按同类型商业运营机组现有的分摊标准乘以1.5的系数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2.第二阶段:D1日的次日至D1日之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内):本阶段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结算电量,暂按同类型商业运营机组现有的分摊标准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具备《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且不存在第三阶段;本阶段不具备《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且按本阶段辅助服务分摊费用的0.5倍追缴结算。追缴结算的辅助服务分摊费用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年度清算。

3.第三阶段:D1日三个月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后)的次日至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的当日,按第一条规定结算电量,按同类型商业运营机组现有的分摊标准乘以1.5的系数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若发电机组已形成该阶段的市场交易合同(含年度交易分解至月),由此造成的未执行完成的交易合同电量视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价差电费损失。

这就意味着,在进入试运行阶段后,独立储能和发电机组如果不能满足商业运行条件,那么试运行到满足商业运行条件为止,这期间,发电机组将按照1.5倍的标准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同时,辅助服务分摊费用不超过当月该机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该批次项目)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意见原文如下:
原标题:湖南:独立储能调试运行期需承担1.5倍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直至满足商业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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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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