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提出:
未进入商业运营但已满足入市条件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时点起,不再执行调试运行期电价,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电价结算。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平均价结算。尚未参与代理购电的部分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无同类型机组当月和最近一次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的,按照当月所有机组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当月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进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2023 年6月12日及以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023 年6月12日前已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但不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发电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国能监管[2015]18 号)相关要求执行。
征求意见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