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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除自然人全款户用外,分布式均按企业备案!地面分布式要指标!
日期:2023-08-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8月26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

文件明确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各地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项目申报人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管理:统筹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为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 (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性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





原标题:安徽:除自然人全款户用外,分布式均按企业备案!地面分布式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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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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