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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光伏项目十大主要法律问题及精简分析
日期:2016-07-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虽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不同于光伏电站项目,实践中也存在认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观点,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也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实践中光伏项目总承包商除了施工和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外,还有太阳能电池组件制造商。太阳电池组件制造商作为总承包商的,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和许可证,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

七垫资开展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有什么风险?

虽然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但该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垫资无效。为此,承包商进行项目垫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如承包商采用垫资的方式承建光伏项目工程仍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包括:

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光伏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承包商享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承包商未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垫资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另外,即使存在优先受偿权,但光伏电站的价值受多方面影响,有可能存在光伏电站的价值低于承包商所投入的垫资款的情形。在项目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垫资款难以全额收回的风险。

项目因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中途停建的风险。垫资承包的总承包商,通常在工程竣工并投产发电,且项目业主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后,方能收回垫资费用。虽然光伏项目工期较短,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很多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如项目用地、规划、并网和政策处理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项目中途停建或缓建。一旦项目长期停滞甚至被有关政府部门叫停,将给承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存在制约承包商解除合同的风险。一旦承包商大量垫资后,即使发现继续垫资存在巨大风险,但如中途解除承包合同,光伏电站处于未完工状态,无法产生售电收益及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承包商的垫资款将更难以收回,本着能让项目完工后并网发电后业主才能取得稳定的收益及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以偿还承包商的垫资,承包商只能选择不解除承包合同,继续垫资,但业主无法偿还的垫资款有可能随着垫资款的增加而增加,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

为避免或减少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除做好项目公司及收购方(如有)履约能力及项目的收益能力的资信调查外,通常承包商可采取要求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承包商,或由项目公司的所有股东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承包商,作为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发包人债务的担保。同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售电收益权质押等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八光伏项目预收购有哪些风险?

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通常称为“路条”,是光伏电站建设的前置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实践中会出现通过买卖“路条”进行项目转让的现象。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均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并且规定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同意转让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鉴于此,实践中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光伏项目投资方往往采用在项目投产前,收购方与投资方签订预收购协议,约定在项目投产后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及事先约定转让的条件的收购模式。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直接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形,或者投资公司直接通过收购项目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来取得相应的实际控制权。

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投资方仅承担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向收购方交付股权的义务。签订预收购协议后,如果因项目公司股权价格上涨等原因,项目被再次转让给第三人,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为避免投资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再次转让的,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权。虽然收购方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通常可避免项目公司股权被再次转让,但该种预收购模式,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预收购,实为倒卖路条”,进而影响项目的并网及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导致项目转让受阻,并且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投资方以项目公司股权出质的,除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可能面临股权质押未设立的风险。

同时,在项目投产之前,为保障建设资金的支出,收购方往往采用代为支付或合作开发的形式,代为支付工程款,如果项目无法并网投产或取得国家补贴,收购方代为支付的费用将面临无法偿还,及项目未能投产导致项目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的风险。

九光伏项目并网运营需办理哪些手续?

光伏项目的并网主要指的是通过并网验收和获取并网文件,并网验收指的是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获取并网文件指的是取得“一证两合同”,即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光伏项目在备案阶段即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向当地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企业审查后出具接网意见函。项目建设完毕后项目业主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对于光伏电站而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规定,并网的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而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一步规定,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光伏项目通过电网企业的并网验收及调试后,项目业主还需与电网企业签署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才能正式并网发电。

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还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的规定,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光伏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其他光伏项目简化发电类业务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十什么情况下能获得光伏电价补贴?


光伏项目补贴分为地方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因光伏项目地方财政补贴各地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此仅讨论中央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光伏项目可分为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光伏项目的电价补贴标准存在不同。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的规定,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时,补贴标准同光伏电站项目。随着光伏项目规模的发展,国家将对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存在逐步调减的趋势。

补贴的申请条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申请补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其一,应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其二,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其三,需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且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在补贴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将被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需具备的条件为,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且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确认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将被列入补助目录。需特别注意,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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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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