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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 河北发改委规定光伏全额保障性收购最低小时数
日期:2016-07-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沧州、唐山、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电电力、华润河北发电分公司、国华电力河北业务办: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我省张家口风电,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光伏发电地区,所有已并网的电站均按该文件规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安排发电量计划,请各有关发电企业主动与冀北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对接,2016年冀北地区发电计划照此安排。

二、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风、光发电量,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消纳,电价由发、用电双方协商确定,运作方式按《河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市场化消纳的这部分电量享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额为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我省冀北电网煤电标杆上网(含脱硫、脱销、除尘)的差额部分。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年提供补贴电量结算依据,报冀北电力公司,由冀北电力公司按原渠道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三、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风、光伏电站的投产、弃风、弃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应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电站与电力用户开展对接,实现电力的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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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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