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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7-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陕西发改委下发(陕发改新能源[2016]879号文件)《关于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2013年前备案,2016年12月底未并网的光伏电站将被取消备案和补贴资格;2014-2015年备案,未按要求并网的,也将被取消备案资格。

原文如下:

陕发改新能源〔2016〕879号

“十二五”期间,我省新能源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装机容量大幅提高,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底全省非水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达到286万千瓦(风电169万千瓦、光伏发电117万千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为4.3%。“十三五”期间,国家要求我省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要达到10%以上,同时与周边省份相比,我省新能源装机比例仍然偏低,新能源仍具较大发展潜力,是我省“十三五”期间的发展重点。但目前尚存在备案项目多、建成投运少、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新能源项目加快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我省相关政策要求,现就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含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摸底清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底以前备案(核准)的项目,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未并网发电的装机规模,取消项目备案(核准)和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

二、2014年至2015年底期间备案的项目,如未按备案文件要求时限并网的,取消其项目备案和申请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备案文件中未明确并网时限的,按备案文件的2年有效期计)。属取消备案范围但确需继续建设的项目,需说明理由,并提供项目实质性开工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原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我委重新确认。2016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参照通知要求自行清理。摸底清理情况填报附件1。

三、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件要求审核界定。对通过拆分项目违规备案的,一经查实,我委将坚决取消违规备案项目和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必要时按程序报请取消其备案权限。

四、请各地发改部门严格按照《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发〔201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以及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陕林资发〔2016〕176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拟备案项目清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省管市(区、县)级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按附件2要求填写并一次性上报我委。本次上报的拟备案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五、我委将统筹考虑电网的消纳能力和在建项目的完成进度,优先安排光伏扶贫、先进工艺技术应用、大型能源企业结构转型升级、光伏组件企业延长产业链等类型的项目,并积极支持与我省长期开展战略合作的大型企业集团。本次备案项目不与国家下达我省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挂钩。同时,按照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我省光伏电站项目竞价上网的研究,争取在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中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

六、请各地发改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光伏电站项目的摸底、清理和2016年拟备案项目清单确定工作,填写附表1、2,于7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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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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