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中指出,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其中:
(一) 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等信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出清。
(二)挂牌交易,市场主体一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
(三)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购售双方均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报价撮合法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为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可参考绿色电力产品供需等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 (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