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政策
(一)简化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审批下达的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以县为单元,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程序。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市、县(扩权强县、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
(二)统筹落实项目资金。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对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20千瓦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贴息年限按照扶贫贷款规定确定。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开行、农发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以财政资金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和土地、林地等资源折价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股份收益重点用于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增加收入。各级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积极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三)保障补贴资金发放。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定,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光伏扶贫项目实行优惠土地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形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扶贫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五)尝试免税代开服务。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省国税局要协调国家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减免征收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对于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发电项目,税务部门应统一委托所在地电网企业营业部门(客服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保障贫困村、贫困户利益最大化。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省级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扶贫开发办、省电力公司、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确定专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项目督办。建立推进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有关市、县是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限定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持续运营,确保扶贫对象精准受益。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光伏扶贫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督及并网运行监督等;省经信委负责推荐本省符合规范公告条件和领跑者指标的重点光伏产品及生产企业;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做好我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申报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项目纳入补助目录范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省国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光伏扶贫项目的各类税收优惠;省扶贫开发办牵头负责确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对象范围,指导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电费结算等工作。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电力能源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对积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
(五)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光伏扶贫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光伏扶贫知识宣传手册,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人员技术培训机制,特别是加强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管护人员培训,提高贫困群众对光伏发电认知程度和维护管理水平,调动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