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6〕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落实国家
光伏产业扶贫政策,扎实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程,有效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贫困地区开展光伏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省光照资源充足、荒山荒坡广阔等优势,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将光伏扶贫作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超常规举措,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方式,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农光互补电站和地面集中扶贫电站。通过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2016-2020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企业地面集中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16年全省光伏扶贫工程要惠及10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村、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三)基本原则。
1.精准帮扶、公开透明。光伏扶贫项目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需要扶持对象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公开透明,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
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模式。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办法,创新光伏扶贫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按照全省光伏扶贫工作总体规划,以县为单元,选取光照资源足、并网条件好、配套政策具备、积极性高并有一定基础的区域先行开展,分期分批实施,有序稳步推进。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地政府要将光伏扶贫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重要措施,组织制订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抓好光伏扶贫推进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确定光伏扶贫对象。县级扶贫开发部门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开展光伏扶贫对象摸底调查,识别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建立名册。省、市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元,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作为确定光伏扶贫工程规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持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模式。按照光伏扶贫对象数量以及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条件,以县为单元,多种形式建设光伏扶贫项目。村级电站可集中选址建设,若干村共同受益。支持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支持与企业合作建设农光互补或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要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相结合,把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作为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因地制宜支持移民新区建设村级或户用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三)建立长期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办法。各县应依法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采取专业公司或依托企业地面集中电站“以大带小”统一运营管理的办法,担负县域内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网申请、电费结算、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稳定运营、持续发展、长远受益。运维管理企业(专业公司)由县级政府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运维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四)配套实施电网改造保障工程。电网企业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设计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方案,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五)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各地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受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贫困村可按股分红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其余多数收益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
(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技术规范和关键设备技术规范。光伏扶贫项目须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县级政府负责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内容的投资管理体系,对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信息进行监测管理。
(七)编制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做到帮扶对象落实、资金来源落实、用地指标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开发办对县级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对方案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各市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