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地单位到审批中心窗口缴纳农转用有关规费。
(五)上报上级审批。
(六)颁布征地公告。
收到省政府批文后,县府颁布征用土地公告,告知土地征用位置、范围、面积、及补偿方法。
(七)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公告颁布张贴15天后无异议的,颁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八)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颁布15天后无异议的,征地事务所负责作好征地补偿登记后,发放征地费。
(九)具体项目审批:
用地单位向县行政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用地预审意见;
3、土地评估报告文本;
4、农转用审批材料、“二公告、一登记”及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材料;
5、建筑总平面;
6、征地红线图;
7、项目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评报告;
11、违法用地需再提交《处罚决定书》和上级部门同意补办意见。
(十)、缴纳出让金和规费。
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程序
(一)、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征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等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计划部门立项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县土地测绘所出具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证明。
②老城拆迁:房开公司土地证(未发证提交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老城拆迁安置协议及定位公证书、购房发票或购房证、原土地证或土地登记注销文件。
③历史遗留的无用地审批文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用地协议或村委会意见等有效证件。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出让金缴纳凭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企业改制变更: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3、房地产转让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4、因单位合并,分立及更名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协议。
5、因地址名称更改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地名办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6、因出售公房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变更后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书、拍卖或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8、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初始登记中1-2项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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