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逐年下达各省年度建设规模。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指导各地区优化光伏电站建设时序,有利于缓解部分省份弃光限电矛盾,为规范光伏发电发展奠定了基础。
“十二五”期间,我国光伏装机年均增速178%,发电量年均增速219%,随之带来了补贴资金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通过调整优化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管理,疏导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等措施保障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光伏上网电价、补贴现状
标杆上网电价
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投产时间,执行国家发改委明确的对应时段标杆上网电价。
2015年12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实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自2012年开始,财政部公布了五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简称“补助目录”),包括2013年8月之前建成投产项目,已累计发放补贴资金约1000亿元。
2016年1月,财政部组织对2015年2月底前并网项目申报第六批补助目录。
初步测算,补助目录外的已投产项目补贴资金需求约为460亿元。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2015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从2013年的1.5分/千瓦时提高至1.9分/千瓦时,以满足2015年2月以前并网项目需求,2015年2月以后并网项目补助资金尚未落实。补贴资金管理流程。
2013年7月,国务院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改进补贴资金管理。
一是在补贴资金拨付对象和流程上,将之前省级财政部门按季预拨给省级电网企业,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给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
二是在补贴结算方式上,要求对光伏电站,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十三五”补贴资金需求及疏导方式
补贴资金需求
按照国家能源局正在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以及太阳能、风电“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2020年光伏发电1.5亿千瓦,风电2.5亿千瓦。
参照“十二五”调价幅度,光伏发电年均下调0.03元/千瓦时、风电年均下调0.02元/千瓦时,按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变测算,“十三五”期间补贴资金总需求约6000亿元。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保持0.019元/千瓦时不变,可征收约4300亿元,补贴资金缺口约1700亿元。
补贴资金缺口疏导方式
一是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为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支撑新能源规模增长,建议“十三五”期间电价附加征收标准需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将征收范围扩大至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等全部用电电量。
2020年后,逐步下调电价附加水平;
2030年,光伏发电不再需要补贴。
二是明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五”期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在保障产业发展基本收益率的水平下,结合年度可再生能源新增规模,建立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光伏发电2025年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持平、2030年平价上网的目标,明确逐年降低上网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
三是调整补贴期限。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期限为20年。
可以考虑对新建项目,根据其技术先进性和收益情况,未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项目业主的合理经济效益,又保证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